游客在景区游玩死亡 要求景区赔偿引发争议
2022-04-02 11:57:41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法制周报 | 编辑:李林俊 | 作者:陈丹 徐瑛 | 点击量:14337         

法制周报讯(通讯员 陈丹 徐瑛近日,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陈某、童某某与岳阳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。

原来,陈某林和同事肖某某一同前往湖南某景区广场游玩,中途二人途径景区2号炮楼进入厕所,由于厕所地面积水,进入厕所后陈某林摔倒在地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原告认为导致陈某林死亡的原因是景区没有及时打扫、清理厕所积水,没有给游客进厕所时提供充足的视野,存在管理上不尽职尽责的过错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36万元。

法院查明,医院急救科前往现场后,将陈某林送往医院急救,急救病史载明“主诉:意识障碍并倒地30分钟。医院出具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”,载明其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。

法院认为,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,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,原告应当对被告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,以及其未尽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。结合陈某林的同事肖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、医院的急救病历两份证据,可以认定陈某林有倒地的行为,但是因倒地而引发主动脉夹层破裂还是因其自身意识障碍而倒地,并无法通过肖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得到证实。法院认为,从陈某林的病历显示,其并没有明显外伤的记录;厕所是否确实存在地滑等隐患亦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;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林的主动脉夹层破裂系因摔倒造成,则认为不应对被告苛以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,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法官寄语:景区出入任何场所自身皆需注意,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已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,自己应当对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责编:李林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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